第一條:本基金會中文名稱:春鳳慈善基金會
泰文名稱:มูลนิธิชุณห์ หงห์ จันท์ภาส
英文名稱:CHUNG HONG CHANTPAST FOUND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泰國北欖府直轄縣挽蒲邁區七村素坤逸路
第三十四公里門牌二九九號(299 Moo 7 Sukhumvit Rod
Bangpoo Mai, Amphur Muang, Samutprakarn 10280 Thailand)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尊崇泰國皇室 (二)促進中泰親善
(三)推展文化教育事業 (四)從事社會慈善公益事業
(五)不從事任何政治活動
第四條:本會之原始基金為泰幣伍仟萬鉄,由張長春、張林金鳳
賢伉儷捐獻,但繼續接受政府與民間之捐助。
第五條:本會之基金永遠不能動用,只能動用利息。
第六條每年之利息必須提出百分之二十加入本金,另百分之八十由
董事會開會決定用途。當年用不完之利息必須加入本金,不得
留為其他用途。
第七條:本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
(一)會舘當屆主席是基金會當然董事長。
(二)董事成員必須為泰國台灣會舘現居或歷任之主席、副主席、
正副監事長、理監事及顧問。
(三)董事會成員必須維持有三分之一以上是現任主席團成員包括
永遠名譽主席、理監事及顧問。
(四)董事會成員必須是泰籍。若不是泰籍者,由主席團成員推選
副主席一位有泰籍者來擔任。
(五)董事之遴選必須於新屆董事長確定後一個月內行之。
第八條:董事會應尊重捐助人之捐助意旨。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提名遴聘,
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新屆董事長及現屆董事長、副事長、
執行長商量遴聘。
第九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募、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方針及年度工作計劃之製定與推行。
(三)內部組織及重要規章之製定與管理。
(四)年度收支預算與決算之核定。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條: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連選得連任,董事如在
任期中因故不能留任或執行任務時,董事會得另行遴選適當
人員接替,其任期至原任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董事長一人由台灣會舘現任主席兼任,副董事長一至二人,
由董事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綜理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副董事長、襄理董事長處理有關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
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執行
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
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不動產處分。
前項重要之討論應於開會前十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
董事,如有必要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
並將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本會董事會置執行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在董事長指導下,
辦理本會經常行政財政事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
聘任之。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之收支、保管與運用:
一)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內,應提出基金保管運用之業務計劃
及預算,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之。
(二)本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提出上年度業務報告,經費
收支決算及基金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證影本)
由董事會審核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實施細則由董事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