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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台灣會舘章程

會舘簡介 / 2023-04-03 / 點閱數: 1023

泰國台灣會舘

章  程

 

第 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泰國台灣會舘( 英文名稱為 The Taiwan Association of Thai land,泰文名稱為สมาคมไต้หวันแห่ง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以下稱會舘)
第 二條:本會舘址設於北欖府直轄縣挽蒲邁區第卅四公里素坤逸路七村門牌二九九號

第 二章 宗 旨 及 目的


第 三 條 :

(一) 尊崇泰國皇室。
(二) 不參與政治活動。
(三) 聯絡鄉親情誼。
(四) 促進台灣與泰國間親善交流。
(五) 推廣文化、教育交流及資訊。
(六) 表揚會員間之善舉,協助會員之婚 、喪 、喜 、慶 。
(七) 發揚孝悌、敬老尊賢之傳統美德。
(八) 提倡正當之娛樂和運動。
(九)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回饋社會。
(十) 提昇旅泰台灣鄉親之形象及聲譽。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條:凡有意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須填寫會員申請書一份,並由現有會員推薦,再由會員股副主席審核簽名通過,於理監事會報告之。

第五條:本會會員資格:

(一) 會員須為品行良好的台灣僑民、台灣僑民的配偶及子女。

(二) 贊同本會宗旨。

(三) 年滿十八歲。

(四) 會員須繳納入會費泰幣三千銖,成為永久會員。經審核通過後,入會費不得退還。

(五) 會員審核通過後即可參加會員大會,或由現有會員介紹出席理事會。
 

第六條:會員權利為:

( 一 ) 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 二 )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罷免權。

( 三 ) 第二項不適用於新加入未滿六個月之會員。

( 四 ) 享受本會舘所舉辦之各項福利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遵守本會舘章程、繳納入會會費,並協助及支持本會舘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其會籍:

( 一 ) 死亡。

( 二 ) 以書面呈請退出會員資格,經會員股副主席簽名通過,並向理監事會報告之。

( 三 ) 行為不當,嚴重損害本會名譽,經理監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後,提請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四章 員會大會

第九條:

( 一 ) 本會舘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 二 ) 會員大會常會每年召開一次,以會員出席五十名以上為有效會議,大會主席由當屆主席擔任。
( 三 ) 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每人享有一投票及表決權,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 四 ) 經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立即生效。
( 五 ) 會員大會除應檢討上次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形,聽取當年年度會務報告外,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決議之。

  1. 選舉、罷免主席、副主席及正副監事長。
  2. 制定、修改章程。
  3. 審核預算及決算。
  4. 處分本會舘之財產。
  5. 複決理監事會之決議。
  6. 決議本會舘解散。
  7. 其他重要事項。

(六) 會員大會有關主席及監事長之選舉規則,於第十章選務另行訂定之。

(七) 會員大會有關主席或監事長之罷免案須有會員一百人以上聯署提出理監事會,經討論後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辦理罷免投票,需要200位以上出席大會,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罷免案始能成立。

第十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書,應於開會前七天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會員,並公告於本會舘之公告欄或網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依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如經理監事會(全體理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或會員一百人以上聯署請求召集時,應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議主席亦由當屆主席擔任之,但若當屆主席為應迴避對象時,則另推舉臨時會員大會主席一名擔任之。

第十三條:每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應審核前一年度之決算及審查當年度預算,第二次會員大會應依照選務辦法辦理主席、監事長之選舉。

第五章 主席團、理事會


第十四條:會舘設主席團、理監事會

第十四條:本會舘設主席團、理監事會、及各股股長

( 一 ) 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 二 ) 副主席若干名,由主席聘任,曾擔任理監事一屆以上者為限。

( 三 ) 監事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 四 ) 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長聘任。

( 五 ) 各股股長一名、副股長及理事若干名,由各股股長聘任。

( 六 ) 理事若干名,由主席及副主席聘任。

( 七 ) 監事若干名,由監事長聘任。

( 八 ) 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由主席聘任之。

( 九 ) 主席及監事長每屆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一屆,任期至交接日止。

( 十 ) 理監事及各股股長任期與主席及監事長相同,得連續擔任。

( 十一 ) 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及各股股長等為主席團成員。

( 十二 ) 若因故未產生新任主席,由舊屆主席及主席團看守至新任主席選出。看守期間經常費用由舊屆主席團共同承擔。新任主席產生後之任期需扣除看守期間。

(十三)理事會執行職務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執行本會舘章程所規定之職務。
3.編制預算及決算。
4.與有關之政府主管官署連繫並提出報告。
5.執行本會舘其他會務。

( 十四 ) 監事會執行職務如下:
1.監督及檢查會舘所執行會務,依章程規則行事,並負責向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報告督察結果。
2.接受會員之申訴及提議。

( 十五 ) 本會舘主席、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主席由副主席推選 遞補。監事長由副監事長推選遞補。任期和當屆同。

( 十六 ) 理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之,會議主席由主席或副主席輪值擔任之,必要時可調整或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 十七 ) 1.本會舘得視推行會舘會務之需要,經理監事會決議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 2.前項工作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一人,由主席提名經理監事會同意任命之。

(十八)召開理監事會議時,理監事參加人數不得少於30人,若低於30人所 討論決議事項均無效。

(十九)會舘會務依據會舘章程由當屆主席全權處理之。

 

第六章 永遠名主席、名譽主席榮譽主席


第十五條:

(一)永遠名譽主席:
1.曾擔任主席二届者卸任後,為當然永遠名譽主席。
2.曾擔任主席一屆者,並對會舘有顯著特別之奉獻,捐贈
金額泰幣壹仟萬銖以上,為當然永遠名譽主席。
3.本會馆會員對會馆有特殊奉獻,捐贈金額泰幣貳仟萬以上,
聘任為永遠名譽主席。


(二)名譽主席:
1.曾擔任主席一屆者,為當然名譽主席。
2.本會舘會員對會舘有顯著特殊之奉獻,捐贈金額伍百萬鉄
以上,應聘任為名譽主席。


(三)榮譽主席:凡具有崇高身份地位之鄉賢及社會賢達,或對會馆貢獻
和支持者,由當屆主席敦聘之。其贊助費由當屆主席訂定之。
第七章 永遠名譽顧問、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


第十六條:

(一)永遠名誉顧問:凡本會舘顧問、理監事中對會馆有顯著特別之貢獻,且有具體事實者或重大奉獻,捐贈或贊助金額累積超過壹佰萬銖者,聘任為永遠名譽顧問。

(二)名譽顧問: 曾擔任主席團、顧問熱心會務者,並熱心參與會務及出席理監事會議每屆至少五次以上,由主席聘任之。(可連續獲聘)

(三)顧 問: 凡具崇高身份地位之鄉賢,且關心馆之發展者,以及社會賢達及政經界有影響力之人士,具有提昇會馆知名度及聲譽者,由當屆主席聘任之,任期權利及義務與當屆理監事同,贊助費由當屆主席訂定之。

(四)榮顧問: 凡具有崇高身份地位之鄉賢及社會賢達或對會舘貢獻和支持者,由當屆主席敦聘之。

其贊助費由當屆主席訂定之。

 

第八章財政、採購


第十七條:

(一)本會舘財產概為本會所有,由主席及財政保管之。
(二)本會舘依照會務之需要訂立之一切契約應由主席、監事長簽名及加蓋圖章為據。


第十八條:

(一)本會舘設財政一職,掌理本會舘之財務。
(二)負責編列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
(三)每月向主席及理監事會報告財務狀況。
(四)於會員大會七日以前,以理監事會通過之財務報告資料送請監事長、副監事長審查後,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五)、會馆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冊一日止。(新舊任交接全部費用由上屆來承擔)。
(六)、凡本會舘有關採購或工程招標,統由總股負責,並成立採購小組。其金額超過壹拾萬以上者應經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行之。其小組成員應包含主席、總股、財政股等,應受監事長監督,其過程須透明化並提報理監事會同意之。
(七)、除捐贈者另有指定用途,經理監會同意者不受限,否則所有捐贈款歸會舘統籌運用及接受監督管理。其專案基金(如修繕)不得挪用在經常費用來支出。

第十九條:

本會舘永遠名譽主席、名誉主席譽主席、主席、副主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股主任、永遠名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理監事均為榮譽職,無任何報酬。若需贊助費用者,由當屆主席訂定之。當屆各項職務贊助費用,需於接任後六個月內繳納之,逾期由聘請者負責。


第九章 選 務

 

第二十條:

( 一 ) 每屆主席、監事長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即其年之六月理監事會推選成立「選務委員會」,此委員會為臨時組織,立場超然於會舘行政系統之外,並於完成改選,公佈當選名單、頒發當選證書後解散之。
( 二 ) 選委員會委員,顧問推舉三人,主席團推舉三人,理監事推舉三人,其中至少有一人屬於監事會成員,組成九人之選務委員會,並在一個月內召開選務會議,由委員會互推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負責籌備、監督、紀錄及公佈等各項選舉事性工作。
( 三 ) 選舉委員會應秉持公正、公開及超然之立場,執行選工作,維持公正選舉,若有不當選舉或賄選時,經檢舉察明屬實,可終止候選人之參選資格,其終止參選资格,需通過選務委員會全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贊成,使得通過。
( 四 ) 被推選擔任選務委員者,不得為主席、監事長候選人。
( 五 ) 主席候選人資格:
1.曾擔任本會舘監事長一屆以上者。
2.曾擔任本會舘副主席二屆以上者。
( 六 ) 監事長候選人資格:
1.曾擔任本會舘副主席一屆以上者。
2.曾擔任本會舘副監事長或主任二屆以上者。
( 七 ) 候選人必須填具「泰國臺灣會舘主席、監事長候選人報名表」於其年十月底前送交選委員會登記審查。
( 八 ) 選務委員會應將審查結果及合格之候選人名單於十一月份的理監事會上提報,若需抽號次時,亦於理監事會上公開抽,會後及登報公佈週知,並由秘書處編列號碼印製選票,以供投票選舉之用

( 九 ) 選舉投票日訂於其年十一月份排訂之會員大會日同時舉行之,各候選人應提出書面政見說明書,於會員大會時分發予各會員參考並於會員大會時發表競選政見,政見之後再進行投票
( 十 ) 選舉人資格:凡本會舘加入滿六個月之合格會員,均可領取
選票進行投票。
( 十一 ) 主席、監事長當選證書由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頒發,印信由有關單位監交


第十章 解散、財產處分


第廿一條:本會舘若遇到解散或財產處分時,會員大會最少應有四分之三之會員出席,並應有出席會員的三分之二同意之決議,始能執行解散本會。

第廿二條:解散後之一切財產,除清償債務外所餘若干由大決議,撥給任何慈善機構。


第十一章 章程之修改實施


第廿三條:本章程之增修,可由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會員一百人以上用書面呈具理由交理監事會,然後由理監事會推選成立修改委員會修改章程後,經會員大或臨时員大會通過,由主席公体實施,並立即生效。所增修之章程向政府當局登記後,即成為本章程之一部份。


第廿四條:除本會經常之收入外,倘因有必要時,或認為適當而將尋求其他合法之利益以為本會之補充收入時,得由理監事會表決通過後施行之。


第廿五條:本章程之實施細則由理監事會訂定之。


第廿六條:本章程於2015年11月會員大會修訂之。

 

章程施行細則


第一章總則


一、本細則依據章程第十一章第廿五條訂定之。
二、本會舘屬下春鳳慈善基金會,其章程另行訂定之。
三、舘章程應編印成冊,會员入會缴費後分送之,使其瞭解會務情形及行使權利和義務。
四、新會員入会審核通過後,由會員股安排列席理監事會予以介绍認識,增進聯誼。
五、新會員入會後未滿六個月,不得行使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六、召開會员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未達五十名以上時,僅能做為會議報告,不得有重大討論決議或行使選舉。
七、主席、監事長於每屆交接典禮时,祝同宣誓就職,且需熟知本會舘章程,並確依章程行事。
八、會舘各级職務成員,不得任意行使抵觸章程之事務,其因故不能視事時,其配偶及子女無權繼承之。
九、凡有關待別奉獻,所「捐贈」予會馆之款項,應列入專案基金,不得為他用,每屆列入移交。凡有關各级職務所需「贊助」金額由當届主席依比例原則訂定之,屬經常性費用。每屆若有結餘時,交接後轉入專案基金,若有不足,當屆主席應於交接前概括承受補足差款。
「贊助」金額一屆(二年)分攤比率如下:
9-主 席 :估分攤比率 30%
9-2主席:估分攤比率30%
9-監事長:佔分攤比率 4%
9-副監事長:估分攤比率4%
9-5榮主席分攤比率 12%
9-6額 問:估分攤比率 10%
97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分比率10%
十、當届各级職務「贊助費」,需於接任後六個月內缴纳之,逾期由聘請者負責並代墊繳纳之。

十一、選務時程:
11-每屆主席、監事長届滿前六個月成立選舉委员會。
11-2 八月份理監事會,選務委員會提出選舉辦法,經理監事會同意公告
11-3十月州一日完成候選人報名、登記。
11-4十一月份經選務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並邀發表政見。
11-5 十一月份第四個星期日,召開會员大會並進行選舉。
11-6 十二月份理監事會正式公佈當選人名單及颁發當選證書,隨即解散選務委員會。
11-7 十二月份前,当選人完成推舉副主席及副監事長名單。
11-8翌年於舉行親大會時,同時辦理主席、監事長交接典禮,並完成主席團、理監事及各級職務之聘任名單。


十二、各級職務之任期未滿二年者,不予計屆之。
十三、辦理選務時,由秘書處负責造具有效會員名冊及印製選票,由會員股發放選票與製作投票箱,由選務委員負責監督及投開票事宜。
十四、員须親自领取選票及當場投票,不得委託他人代领或行使投票權,亦不得將還票帶出會场。
十五、未經選務委员會監督之選舉無效,且不得任意變更已經公告之選務规定或選舉日期。
十六、會馆辦公事務人员,由當屆主席聘請之。(如辦公室總幹事、副總幹事、出納、工友等)


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會員大會會議客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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